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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办主任:三权分立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

时间:2015-9-13 12:00:56 点击:

  核心提示:中新社香港9月13日电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张晓明12日表示,三权分立这种通常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对香港特区顶多只有参考和借鉴价值,而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12日举办研讨会,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张晓明出席并发表题为《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

中新社香港9月13日电 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主任张晓明12日表示,三权分立这种通常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对香港特区顶多只有参考和借鉴价值,而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

香港基本法推介联席会议12日举办研讨会,纪念香港基本法颁布25周年。张晓明出席并发表题为《正确认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特点》的讲话。张晓明强调,香港不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回归前不是,回归后也不是。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行政、立法、司法机关分别设立,相互间存在制约关系,就是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

据中联办官方网站当晚发布的消息,张晓明在讲话中表示,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在中央政府直辖之下、实行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既相互制衡又互相配合、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这一表述也可以简明扼要地概括为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行政主导体制。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既没有照搬内地的政治体制,也没有照抄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政治体制,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香港版”政治体制。

张晓明表示,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一国两制”下的一种崭新的地方政治体制。这种地方政治体制的定位和属性,以及在特区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之外存在的中央的权力,也决定了三权分立这种通常建立在主权国家完整权力形态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对香港特区顶多只有参考和借鉴价值,而不可能完全适用于香港特区。

张晓明指,行政长官在特区整个政治体制中处于核心位置。这是香港特区行政主导体制最大的特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行政长官具有双重身份,既是特区政府的首长,也是特区的首长,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区负责。行政长官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组成成员,行政长官的权力也不仅仅限于领导特区政府,“双首长”身份和“双负责制”使行政长官具有超然于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关之上的特殊法律地位,处于特区权力运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区三权之上起着联结枢纽作用。

他说,行政管理权相对于立法权处于主导地位。香港特区的行政管理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生等方方面面,关系到市民的衣食住行,相对于立法权涵盖面更大,影响更直接,作为更主动。

张晓明说,讲行政主导并不意味着行政管理权独大,不是说立法会要放弃对行政机关的监察责任,更不会妨碍立法权和司法权的正常行使。

张晓明还表示,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是在港英政治体制的基础上演化和改造而来的。它废弃了原有政治体制中的糟粕元素,特别是殖民统治色彩、港督大权独揽等,增添了新的元素,特别是民主和自治的元素。新的政治体制又吸纳了原有政治体制中行之有效的成分,特别是行政主导,还有司法独立、文官制度、咨询架构等。尽管行政长官拥有的权力远远小于过去的总督,但这不影响其在香港政治体制运行中的核心和枢纽地位。

张晓明说,从现实的角度看,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在实际运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顺畅的情况,特别是在特区内部的权力运行中有时出现一些矛盾和摩擦,比如,立法会内的“拉布”现象过度、过滥也会影响到行政主导体制的有效运作。从历史的眼光看,一种新生的政治体制在运行初期出现这些问题在所难免。客观上需要经历一个磨合的过程,而且许多问题也只有在充分暴露后才有解决的成熟条件。最重要的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的行政主导大原则、大方向不能出现偏差。

张晓明表示,保持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符合“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规定,符合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政府决策和施政的高效能,有利于香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保持竞争力,有利于兼顾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保持繁荣稳定。

作者:香港新闻通讯社 录入:香港新闻通讯社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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