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讯|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等律所入选重庆市中信公证处首批遗产管理人名录
香港新闻通讯社1月25日电(记者 向勇 通讯员 律界小花)时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的背景下,重庆公证处为应对《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遗嘱执行人及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重大变革,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在遗产处理方面的多维度现实需求,根据《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拟建立由专业机构组成的遗产管理人推荐名录,供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遗产管理人,以达到让专业人员依法妥善管理遗产、分割遗产的目的。
通过自主申报、材料审查程序,重庆公证处近日公示了首批遗产管理人(机构)名录。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等一批律所凭借健全规范的规章管理制度、完善的业务操作流程以及扎实的专业水平,从众多机构脱颖而出,成功入选。
关于遗产管理人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
为更好的规避因遗产处于无人管理或争议颇多,债权人利益无法得到妥善保护等原因产生的继承纠纷,《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要求在继承开始后,依据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
简言之,遗产管理人负责保护遗产安全,避免遗产出现无人管理、无人知晓的状态,并最大程度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作为一项全新的继承制度,在《民法典》公布后即成为社会关注焦点。金牧锦扬律师将一如既往秉承着专业、严谨、负责的服务理念依法满足当事人处理遗产的现实需求,以最高水准的职业操守竭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国家法治事业贡献一份力量。
感谢:香港新闻通讯社-《一埙在线》友情提供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