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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 行 )

时间:2012-10-29 10:49:28 点击:

  核心提示: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试 行 )记者从中华传媒局网站上获悉,为防止假媒体、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一些媒体违法违规事件,规范媒体行业,建设道德化、正规化、法制化网络媒体队伍,中华传媒局,出台了《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详情如下:《国...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

 

记者从中华传媒局网站上获悉,为防止假媒体、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一些媒体违法违规事件,规范媒体行业,建设道德化、正规化、法制化网络媒体队伍,中华传媒局出台了《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详情如下: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防止假媒体、假报刊、假记者站、假记者、假新闻或假借新闻采访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一些媒体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规范媒体行业,建设道德化、正规化、法制化网络媒体队伍“严厉打击新闻敲诈,依法治理有偿新闻;杜绝虚假新闻,报道新闻真相 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建立法制新闻化,规范媒体新闻工作者队伍的职业道德,特此制定《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的定性

第一节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类别

第三章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二节 新闻类网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章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八条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五章 新闻工作者业务准则及职业道德

第六章 建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制定《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二章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的定性

第一节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分为“新闻类网络媒体”和“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两大类。

第一条 新闻类网络媒体可分为:“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和“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

   1、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是指具有从事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公司性社会团体)主办的网络媒体;

   2、非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是指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主办的网络媒体。

第二条 非新闻类网络媒体可分为: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

    1、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是指不具备从事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主办的网络媒体;

    2、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是指个人主办的网络媒体;

 

第三章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二节 新闻类网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三条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四条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有权从事经营活动

谋释:因为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具有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公司性社会团体)主办,所以有权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公司有权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有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

谋释: 因为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具有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公司性社会团体)主办,所以有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凡是取得从事新闻媒体以上资质的公司就有权开展这些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可以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谋释: 因为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具有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公司性社会团体)主办,所以有权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依据《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属于新闻工作者,所以有权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并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九条 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无权从事经营活动

谋释:因为非商业性新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主办,所以无权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属于非经营性机构,具有行政职权,不需要向国家缴纳任何税金,并且办公经费全部来源于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所以无权从事经营性活动,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条 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如开展经营性活动视为以权谋私,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法办”。

第十一条 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有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活动;

谋释:因为非商业性新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主办,所以有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团组织属于非营利新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有权从事以上新闻媒体活动,但是不可以以新闻媒体活动收取任何费用和财务,违者视为以权谋私,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法办”。

第十二条 非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可以称为记者、播音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谋释: 因为非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主办,所以权称为记者、播音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非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属于新闻工作者,所以有权称为记者、播音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第四章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四条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有权从事经营活动

谋释:因为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公司主办,所以有权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公司有权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无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活动;

谋释: 因为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不具有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主办,所以无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凡是没有取得从事新闻媒体以上资质的公司无权开展这些活动,违者视为超范围经营,情节严重者视为冒充新闻媒体机构开展诈骗活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法办

第十七条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不可以称为记者、播音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谋释: 因为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不具有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主办,所以无权称为记者、播音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不属于新闻工作者,所以无权称为记者、播音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违者视为冒充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开展诈骗活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法办

 

第十八条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的职责与权利

第十九条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条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有权从事经营活动

谋释:因为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个人主办,所以权从事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不可以私设媒体机构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质,违者视为非法经营,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法办。

第二十一条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无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

谋释: 因为非商业类社会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个人主办,所以无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如开展新闻媒体以上活动活动,必须获得政府行政机构批准从事新闻媒体活动的资质,违者视为冒充新闻工作者从事诈骗活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法办。

第二十二条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不可以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谋释: 因为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主办机构是个人主办,所以从业人员不可以成为记者、编辑、播音员、通讯员称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际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四部门印发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中宣发〔19972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发〔20052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条例》及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从业人员无权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但是须获得政府行政机构批准从事新闻媒体活动的资质,必违者视为冒充新闻工作者开展诈骗活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构法办。

 

第五章 新闻工作者业务准则及职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新闻类节目的采访、编辑、播出等任何环节,媒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节目涉及任何方面、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闻类节目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
第二十五条 新闻报道与广告必须严格区别,新闻报道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为企业或产品做广告。
第二十六条 新闻报道与赞助必须严格区分,不得利用采访和新闻报道拉赞助。
第二十七条 各媒体必须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不准弄虚作假,不准以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决定新闻的取舍,不准利用工作之便或以新闻报道为条件搞交易。
第二十八条 各媒体的编辑、记者在采访、编辑、制作、播出过程中,要廉洁自律、出以公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新闻采访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第二十九条 舆论监督采编人员除正常采访活动外,应尽量避免单独同利益相关方接触,更不得以任何方式与任何方面进行幕后交易或谈判。
第三十条 各媒体的创收活动,由广告部门和经营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编辑、记者不得从事广告业务,从中牟利。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搞有偿新闻者,除追缴其违规所获钱物,还要视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和党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发生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的播出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分管领导的责任。对多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有偿不闻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损害公共利益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要依法追究播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六章 建立打击新闻敲诈、治理有偿新闻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加强思想教育和制度建设。各媒体机构要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与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相结合,普遍开展一次严肃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杜绝新闻行业不正之风的思想教育活动。各新闻媒体机构要运用讲座、报告、培训班、研讨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案例警示等形式,全面开展新闻宣传工作规章制度、新闻工作者从业规范和廉洁自律要求的学习,强化全体干部职工的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各新闻媒体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如跑口记者参加企业组织的采访活动事先报批制度、记者采访经费保障制度等,从根本上消除有偿新闻滋生的土壤。
第三十四条 接受社会监督。各媒体要向社会公示所有持新闻记者证、有新闻采访权的人员名单、社会监督电话和联系电话,方便社会各界对采访活动进行监督,对新闻违法活动进行举报,对新闻采访人员身份进行核实。要设立并公布新闻违法活动的举报电话、邮箱,健全举报及投诉的受理、核实、处置和反馈等程序机制,安排专门部门和人员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及时发布处理新闻违法违规活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自查自纠。各媒体机构及干部职工要对照国家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等文件,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自查自纠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本单位及采编人员是否存在索要、收受采访、报道对象或相关利益人、公关公司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索取或收受采访报道对象财物的问题,本单位是否存在新闻报道与广告、发行经营活动未分离的问题,本单位采编人员是否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是否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职取酬的问题等,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改正的工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及时沟通情况。媒体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总结工作。各单位如有采编人员因新闻违法违规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处理,要及时单独报送相关情况。 

 

第七章 建立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和“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从业人员”双重备案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备案登记号码可在中华传媒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验证真伪。

http://www.mediabureau.org

备案号样本:INM-HK-EN-20121101-00001-1

解说:

INMInternational Network Media Register Data 简称

-HK→媒体注册所在地区

-EN→类别

-20121101→登记备案日期

-0001→登记备案序号

-1→媒体所开办网络媒体的数量

第三十九条 “国际互联网网络媒体从业人员” 备案登记号码可在中华传媒局官方网站进行查询验证真伪。

http://www.mediabureau.org

备案号样本:INM -HK-EN-20121101-00001-0001

解说:

INMInternational Network Media Register Data 简称

-HK→媒体注册所在地区

-EN→类别

-20121101→登记备案日期

-0001→登记备案序号

-0001→媒体从业人员的数量

类别符合对照表,如下:

网络媒体类别

代表符合

主办机构

权限

商业性新闻类网络媒体

EN

具有从事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公司性社会团体)

有权从事经营活动;有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从业人员可以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非商业新闻类网络媒体

NN

政府机构、国家事业单位、政府性社会团体

无权从事经营活动;有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从业人员可以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

ENN

不具备从事新闻媒体资质的公司

有权从事经营活动;无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从业人员不可以称为记者、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非商业性非新闻类网络媒体

NENN

个人

无权从事经营活动;无权从事报刊期刊、电视电台、新闻采访采编、新闻发布、出版发行、传媒影视、广告策划活动;从业人员不可以称为记者、编辑、采编、播音员、通讯员等媒体人员的相关称呼;

注:商业/经济:Economic ;新闻:News;非:No

 

第八章 中华传媒局,加强新闻媒体媒介机构的自律、规范与服务。

第九章 本指导意见,可在华文媒体中试行。

第十章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权属中华传媒局。

中华传媒局

O一二年十一月一日

 

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署、中国共产党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新疆建设兵团政府新闻办公室、宣传部等新闻媒体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构。

 

 

 

作者:中华传媒局 来源:中华传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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