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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记者证面向全球开始发行

时间:2015-10-30 16:58:16 点击:

  核心提示:国际记者证面向全球开始发行国际传媒工作者证同步发行为促进全球传媒界一体化协同发展,缩短各地区传媒界之间的距离,加快全球传媒界市场正规化良性发展,建立“全球传媒界云计算数据库”,“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国际记者证面向全球开始发行

国际传媒工作者证同步发行

为促进全球传媒界一体化协同发展,缩短各地区传媒界之间的距离,加快全球传媒界市场正规化良性发展,建立“全球传媒界云计算数据库”,“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Committee)”依照《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条例》正式面向全球传媒界发行“国际记者证”和“国际传媒工作者证”。

 



 

 

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条例201418日执行

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Committee)历经三年的筹备工作,2013819日经美国联邦政府批准正式依法登记注册成立,并依法获得登记注册牌照(牌照号码:C3597648),同时获得美国州政府认证(认证号码:509891),美国联邦政府认证(认证号码:14001770-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认证号码:A3238275)。

随着全球云计算国际文化传媒数字信息一体化的发展,国际文化传媒肩负着各个国家地区相互交流沟通的主力军重任,是促进各个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由于各个国家地区的文化传媒体系不同,导致部分地区的文化传媒滞留,为了让各个国家地区文化传媒产业更好的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将20140108日依法执行《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条例》也称《国际文化传媒云计算管理注册条例》,构建“全球国际文化传媒云计算数据平台”为各个国家地区提供云计算数据,促进国际文化传媒产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书(认证号码:A3238275

 

 

美国联邦政府认证书(认证号码:14001770-3

 

 

美国州政府认证书(认证号码:509891

 

《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条例》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Regulation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球国际文化传媒行业的管理,加快全球国际文化传媒行业云计算建设进程,保障全球国际文化传媒行业的正常发展,维护全球国际文化传媒行业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特此制定《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条例》也称《国际文化传媒云计算管理注册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所颁发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是“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从事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活动的有效证明、合法证件,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Committee)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是指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在所在地区已经依法登记注册的机构组织和已经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合法公民。

第五条 “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依法从事文化传媒行业活动受法律保护。各国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依法从事文化传媒行业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和公民”依法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合法活动。

第六条

(一)所颁发的机构组织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统一编号,并有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专用钢印方为有效。

(二)所颁发的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统一编号,并有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钢印和个人所在的工作机构组织核发专用钢印方为有效。

第二章 申领与核发

第七条

(一)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负责“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核发工作,“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机构组织”的所在地区行政性政府机构负责审核本地区机构组织。

(二)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负责“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公民”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核发工作,“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公民”的工作机构组织负责审核本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一)所颁发的机构组织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由机构组织直接向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申请领取。

申领“机构组织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须如实填写并提交《机构组织性质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申请表》,由所在地区行政性政府机构颁发的机构组织登记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业登记证复印件,机构组织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董事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机构组织法人近期白底彩色照片(需着西装打领带)和董事成员近期白底彩色照片(需着西装打领带)。

(二)所颁发的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由“全球各地区从事文化传媒行业的公民”的工作机构组织向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申请领取。

申领“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须如实填写并提交《个人性质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申请表》,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颁发的“机构组织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白底彩色照片(需着西装打领带)。

第九条

一、申领“机构组织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2、在机构组织所在地区行政性政府机构依法登记注册;

3、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构组织。

二、申领“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 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所在的工作机构组织已经获得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颁发的“机构组织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

第三章 使用与更换

第十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是从事国际文化传媒工作的合法证件,并应在从事国际文化传媒活动中主动向对方出示。

第十一条 非国际文化传媒机构组织和非国际文化传媒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或者假冒“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进行开展采访活动。

第十二条 国际文化传媒机构组织和国际文化传媒从业人员使用“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从事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确保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徇私隐匿。

第十三条 国际文化传媒活动是“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和“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只限证件持有者使用,不得转借或者涂改,不得用于非职务活动。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和“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不得借国际文化传媒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滥用权利的行为。

第十四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与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解除劳动关系、调离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或者所在原岗位,应在离岗前主动交回“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应立即通过“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申请注销其“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并及时将收回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销毁。

第十五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因污损、残破等各种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由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持原证到发证机关更换新证,原“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编号保留使用。

第十七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遗失后,持证者须立即向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报告,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须立即办理注销手续,并在“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

第十七条 所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撤销,其原已申领的“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同时注销。

第十八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每年统一换发一次。“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换发的具体办法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和“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负责对“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的发放、使用和年度核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负责对“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负在本域内的开展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和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根据调查掌握的违法事实,建立不良从业人员档案,并适时公开。

第二十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对“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的申领审核和规范使用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开展国际文化传媒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须履行对所属“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资格条件审核及新闻采访证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责任,对国际文化传媒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应及时调查处理。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不得聘用存在搞虚假、不道德、无责任、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使用“个人性质的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社会公众有权对“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开展的国际文化传媒活动予以监督,可以通过“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云计算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网络查询系统”等途径核验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核实身份,并对违法行为予以举报。

第三十三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可以视其涉嫌违法的情形,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有权独自终止其“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使用,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实行年度核验制度,由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进行年度核验工作。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年度核验与“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所在地区行政性政府机构登记注册处的“机构组织公司登记证”的年检时间同步进行。“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未按规定在所在地区行政性政府机构登记注册处“机构组织公司登记证”年检的,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有权注销其全部“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机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责令公开检讨;

(三)责令改正;

(四)终止“国际文化传媒行业性证件”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40108日起试行。

 

注:

1、根据《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条例》也称《国际文化传媒云计算管理注册条例》颁发的证件属于国际行业性登记证。

2、本管理条例解释权全部归属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Committee

执行机构:国际文化传媒管理注册委员会

International Culture and Media Management Registration Committee

20140108日执行

 

作者:传媒网 来源: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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